第十一类

照明、加热、蒸汽发生、烹饪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
 

[注释]

本类尤其包括:
——空气调节装置;
——电或非电的暖床器,暖水袋,长柄暖床炉;
——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:
——电水壶;
——电烹调用具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——制造蒸汽的装置(机器部件)(第七类);
——电暖衣服(第九类)。。

 

1101 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,油灯)
1102 喷焊灯
1103 汽灯,油灯
1104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(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,食品加工机器)
1105 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
1106 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
1107 加温、蒸汽设备(包括工业用炉,锅炉,不包括机车锅炉,锅驼机锅炉,蒸汽机锅炉)
1108 水暖管件
1109 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
1110 消毒和净化设备
1111 小型取暖器
1112 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
1113 核能反应设备